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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省出臺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

來源:湖北自考網 時間:2014-08-25


湖北省2014年出臺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


  湖北職業(yè)資格考試網獲悉,湖北省出臺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15種行為將被問責。

  去政務中心辦事,你是否碰到過“臉難看”的工作人員。今后,服務態(tài)度不佳的公務員被市民投訴,若查證屬實,將被問責。日前,省委組織部、省監(jiān)察廳、省人社廳和省公務員局聯合印發(fā)《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我省公務員日常履職行為進行制度性規(guī)范,“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都將被問責。

  實行履職問責的方式

  ●對履職不力情節(jié)較輕的

  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情節(jié)較重的

  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檢查

  ●情節(jié)嚴重的

  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

  1

  服務態(tài)度不佳

  等15種行為將被問責

  2009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出臺《湖北省省直機關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明確了公務員崗位職責。2011年,我省印發(fā)《關于健全履責機制加強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的意見》,加大平時考核力度,對公務員履職履責過程進行管理。“辦法”的出臺,使“不盡責就問責”有章可循,進一步完善了我省公務員崗位責任體系,初步形成了“確責、履責、問責”的公務員崗位責任體系,產生了閉環(huán)效應。

  “辦法”規(guī)定了應予履職問責的三類情形: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當履行職責。一旦出現執(zhí)行不力、效能低下、服務態(tài)度不佳等15種行為都將被問責。

  未完全履行職責主要指“慢作為”,包括:對依法依規(guī)或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
辦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應付或者執(zhí)行不力,貽誤工作,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
因工作質量不高或者服務態(tài)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務對象投訴,經調查屬實;
經評議或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要求以及未完全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不履行職責主要指“不作為”,包括:對依法依規(guī)或職責范圍內應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或推諉;
無正當理由,不完成上級分配的工作任務;
對有正當理由和依據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
違反機關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以及不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不當履行職責主要是指“亂作為”,包括: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或職責規(guī)定,行使不屬于本崗位職權;
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
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讓當事人逃避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受到損害;
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向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不正當要求、謀取私利以及不當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2

  受到停職檢查處分者

  一年內不得提拔

  長期以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問責力度不夠,我省部分公務員表現出業(yè)務不精、能力不強、重權輕責、工作避重就輕、得過且過,作風自由散漫、謀人不謀事等“庸懶散”行為。一些部門、單位即使開展問責,也是治標不治本,甚至出現“不問責”、“假問責”、“問責秀”等現象。

  “辦法”指出,對履職不力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檢查;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

  對干擾、阻礙問責調查,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對投訴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人員,要從重問責。一年內受到問責處理兩次(含兩次)以上,拒不改正錯誤的人員,也會被嚴厲問責。

  對公務員的考核、任用、獎勵、表彰應當考慮其被問責的情況,對受到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現工作崗位處罰的公務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停職檢查處罰的公務員,一年內不得提拔;
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處罰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公務員履職問責程序

  對經投訴、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fā)現的,以及在干部監(jiān)督工作中發(fā)現的公務員應當被問責的線索,所在機關(單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

  A

  公務員所在機關(單位)、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公務員履職管理工作中發(fā)現公務員應當被問責的線索,責成所在機關(單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

  B

  公務員所在機關(單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C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由所在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D

 問責決定機關應當自調查之日起30日內做出問責決定。

  E

  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書面申請復核;
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復核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問責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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