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司法考試大綱:國際私法
湖北2014年司法考試大綱:國際私法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私法的名稱、定義和調整對象。
理解:國際私法的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
熟悉并能夠運用:國際私法規(guī)范,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方法、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界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國際私法的概念
國際私法的名稱(法則區(qū)別說私國際法國際私法沖突法)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國際私
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方法)國際私法的定義
第二節(jié) 國際私法的范圍
在國際私法范圍上的不同主張國際私法的規(guī)范(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guī)范沖突規(guī)范國際統(tǒng)一實體私法規(guī)范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guī)范)
第三節(jié) 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內法淵源(國內立法國內判例司法解釋)國際法淵源(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組織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國籍、住所、居所、經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國籍、住所、經常居所、營業(yè)所在國際私法上的意義,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的產生與發(fā)展。
熟悉并能夠運用: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及其解決,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及其解決,自然人和法人的國籍、住所、經常居所、營業(yè)所的確定,外國法人的認可規(guī)則,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制度以及關于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自然人
自然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自然人的國籍(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國籍的消極沖突的解決)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住所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節(jié) 法人
法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法人的國籍(法人國籍的確定 中國在實踐中確定法人國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經常居所與營業(yè)所 外國法人的認可(外國法人認可的概念 外國法人認可的方式 外國法人在中國的認可)
第三節(jié) 國家和國際組織
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國家機器財產豁免的概念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的產生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理論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與國家的民商事法律責任 中國的實踐)
第四節(jié)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關于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國民待遇 最惠國待遇 優(yōu)惠待遇)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沖突、沖突規(guī)范和準據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沖突的概念和類型,沖突規(guī)范的概念、結構和類型,準據法的概念。
理解: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和特點,沖突規(guī)范的特性,準據法的特點。 熟悉并能夠運用: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準據法的選擇方法以及準據法的確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的概念和類型(法律沖突的概念法律沖突的類型)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和特點(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特點)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沖突法解決方法,實體法解決方法)
第二節(jié) 沖突規(guī)范
沖突規(guī)范的概念(沖突規(guī)范的名稱和定義 沖突規(guī)范的特性)沖突規(guī)范的結構(沖突規(guī)范的構成 連結點 系屬公式)沖突規(guī)范的類型(單邊沖突規(guī)范 雙邊沖突規(guī)范 重疊適用的沖突規(guī)范 選擇適用的沖突規(guī)范)
第三節(jié) 準據法
準據法的概念和特點(準據法的概念 準據法的特點)準據法的選擇方法 xuefa.com 準據法的確定(區(qū)際法律沖突與準據法的確定 人際法律沖突與準據法的確定 時際法律沖突與準據法的確定)
第四章 適用沖突規(guī)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適用沖突規(guī)范的各種制度(定性、反致、外國法的査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規(guī)避)的概念、內容以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理解:適用沖突規(guī)范的各種制度的作用及導致的結果。
熟悉并能夠運用:適用沖突規(guī)范的各種制度以及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定性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義定性的依據(依法院地法定性依準據法定性中國關于定性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類型(直接反致 轉致 間接反致 完全反致) 反致問題的產生 關于反致的實踐 中國對反致的態(tài)度
第三節(jié) 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外國法的査明的概念 外國法的查明方法 無法查明外國法時的解決辦法 外國法的錯誤適用(適用內國沖突規(guī)范的錯誤 適用外國法本身的錯誤) 外國法的解釋 中國關于外國法的查明的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義 關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實踐 中國關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規(guī)定 公共秩序保留與“直接適用的法”
第五節(jié) 法律規(guī)避
法律規(guī)避的概念 法律規(guī)避的效力 法律規(guī)避的對象 中國關于法律規(guī)避的規(guī)定
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種常見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沖突以及我國法律的相關 規(guī)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
熟悉并能夠運用: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自然人權力利能力的法律沖突 自然人權力利能力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自然人權利能力與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自然人法律能力的法律沖突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自然人行為能力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法人法律能
力的法律沖突 法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法人行為能力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物權
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含義 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場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物權祛律適用的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債權
合同的法律適用(合同準據法的概念 主觀論與客觀論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客觀標志說 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性履行方法 學法網 xuefa.com 中國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地的認定 侵權行為的法律沖突 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不當得利的法律適用 無因管理的法律造用)#p#分頁標題#e#
第四節(jié) 商事關系
票據關系的法律適用(票據當事人能力的法律適用 票據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 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 持票人責任的法律適用 票據喪失時權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適用) 海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民用航空關系的法律適用 代理的法律適用 信托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jié) 婚姻與家庭
結婚的法律適用(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 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中國關于結婚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夫妻關系的法律適用(夫妻人身關系的法律適用 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夫妻關系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離婚的法律適用(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離婚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涉外離婚的規(guī)定)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收養(yǎng)的法律適用(收養(yǎng)成立的法律適用 收養(yǎng)效力的法律適用 收養(yǎng)解除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收養(yǎng)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扶養(yǎng)的法律適用(中國關于扶養(yǎng)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監(jiān)護的法律適用(中國關于監(jiān)護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第六節(jié) 繼承
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區(qū)別制 同一制 繼承準據法的適用范圍 中國關于法定繼承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遺囑的法律適用(立遺囑人能力的法律適用 遺囑方式的法律適用 遺囑內容和效力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于遺囑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遺產管理的法律適用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適用(關于無人繼承財產的理論 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適用)
第七節(jié)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歸屬的法律適用 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適用 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適用
第六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基本要求:
了解:協商、調解、仲裁與訴訟等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我國的相關 法律規(guī)定。
理解: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的運作。
熟悉并能夠運用: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和特點(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特點)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類型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協商 調解 仲裁 司法訴訟 替代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機構(臨時仲裁庭 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 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概念和類型 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及其認定)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 裁決的執(zhí)行(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 中國仲裁機構涉外仲裁裁決在我國的執(zhí)行 中國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zhí)行 外國仲裁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國際民事訴訟
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特點) 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有關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的一般原則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事訴訟地位) 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概述 確定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原則 一事再理與一事兩訴 訴訟管轄權和仲裁管轄權 中國關于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guī)定) 國際民事訴訟的期間 訴訟保全 訴訟時效 國際司法協助(司法協助的概念 司法協助的途徑和履行 司法協助條約 中國關于司法協助的規(guī)定 域外送達與中國關于域外送達文書的規(guī)定 域外取證) 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和條件(雙邊司法協助協定的規(guī)定 中
國關于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規(guī)定) 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的問題
第七章 區(qū)際法律問題
基本要求:
了解:區(qū)際法律沖突、區(qū)際司法協助的概念和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
理解:我國產生區(qū)際法律沖突和作出區(qū)際司法協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夠運用:我國區(qū)際司法協助安排的內容與相關規(guī)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區(qū)際法律沖突與區(qū)際沖突法
法域的概念 區(qū)際法律沖突與區(qū)際沖突法的概念 區(qū)際法律沖突的解決(區(qū)際沖突法解決途徑 統(tǒng)一實體法解決途徑) 中國區(qū)際法律 沖突的解決(中國區(qū)際法律沖突的解決途徑 中國區(qū)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步驟)
第二節(jié) 區(qū)際司法協助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qū)之間的送達(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之間的送達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之間的送達內地與臺灣地區(qū)之間的送達)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qū)之間的調査取證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qū)相互執(zhí)行法
院判決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
附錄:法律法規(guī)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 通過 2010 年 10 月 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36 號公布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一)
(2012 年 12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63 次會議通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自 2013 年 1月 7 日起施行)法釋〔2012〕24 號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
(1999 年 5 月 12 日國務院批準 1999 年 5 月 25 日民政部發(fā)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1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203 次會議通過 2002 年 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法釋 [2002]5 號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1965 年 11 月 15 日訂于海牙 1969 年 2 月 10 日生效)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
(1970 年 3 月 18 日訂于海牙 1972 年 10 月 7 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zhí)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 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1992 年 3 月 4 日)外發(fā)〔1992〕8 號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1986 年 8 月 14 日)外發(fā)〔1986〕47 號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 的通知
(1992 年 9 月 19 日)司發(fā)通〔1992〕093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
(2002 年 6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225 次會議通過 2002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 2002 年 6 月22 日起施行)法釋〔2002〕15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guī)定
(2006 年 7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394 次會議通過 2006 年 8 月 10 日公布 自 2006 年 8 月22 日起施行)法釋〔2006〕5 號#p#分頁標題#e#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査取證司法協助
請求的規(guī)定
(2013 年 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68 次會議通過 2013 年 4 月 7 日公布 自 2013 年 5 月 2日起施行)法釋〔2013〕11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0 年 8 月 28 日) 法(民)復〔1990〕12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
(1991 年 7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503 次會議討論通過) 法 (民)發(fā)〔1991〕21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
(1988 年 2 月 1 日) 法(辦)發(fā)〔1988〕3 號
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958 年 6 月 10 日訂于紐約 1959 年 6 月 7 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我國加人的《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1987 年 4 月 10 日) 法(經)發(fā)〔1987〕5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 年 8 月 28 日) 法發(fā)〔1995〕18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 年 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375 次會議通過 2006 年 8 月 23 日公布 自 2006 年 9 月8 日起施行) 法釋〔2006〕7 號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2012 版)(此規(guī)則為國內具有代表性的仲裁規(guī)則,其性質并非法律。)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 2012 年 2 月 3 日修訂并通過 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 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8次會議通過 自 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釋〔1999〕9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 自2000 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釋〔2000〕3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6 年 6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390 次會議通過 2008 年 7 月 3 日公布 自 2008 年 8 月 1日起施行) 法釋〔2008〕9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001 年 8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186 次會議通過 自 2001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法釋[2001 ]26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guī)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 自2009 年3月16日起施行) 法釋〔2009〕2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關于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006 年 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378 次會議通過 2006 年 3 月 21 日公布 自 2006 年 4 月1 日起施行) 法釋〔2006〕2 號
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7 年 9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37 次會議通過 2007 年 12 月 12 日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法釋〔2007〕17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guī)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7次會議通過 自1998 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釋〔1998〕11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guī)定
(2009 年 3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65 次會議通過) 法釋 [2009]4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21 次會議通過 2008 年 4 月 17 日公布 自 2008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 法釋〔2008〕4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
(2010 年 4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86 次會議通過 2010 年 12 月 27 日公布 自 2011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法釋〔2010〕19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 年 5 月 22 日) 法釋〔2007〕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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