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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研究生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辦法

來源:湖北自考網 時間:2011-06-13


北京師范研究生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培養(yǎng)高層次專門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guī)定》,以及《北京師范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校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學科、專業(yè),均有權開展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

 ?。ㄒ唬?該專業(yè)已有碩士研究生畢業(yè);

 ?。ǘ?根據該專業(yè)的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確定接受申請碩士學位時要考試的學位課程,并提供這些課程的內容簡介、主要教材及參考書目;

 ?。ㄈ?配備負責此項工作的管理人員。

  第三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guī),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此暫行辦法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四條 授予同等學力人員教育碩士專業(yè)學位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向同等學歷人員授予碩士學位,要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接受申請人數應適當控制,以保證校內教學、研究任務的完成。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六條 資格審查

 ?。ㄒ唬┥暾埲吮仨毐究飘厴I(yè)并獲得學士學位,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工作表現良好,作出成績,并有相應的科研成果。

 ?。ǘ┥暾埲嗽谔岢錾暾垥r應向校學位辦公室交驗以下材料:

  1. 最后學歷及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 工作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 已發(fā)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yè)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4. 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yè)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yè)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ㄈ┯嘘P院、系、所應采用筆試和口試的方式,對申請人目前的學術水平進行必要的考核??己丝颇考胺椒ㄓ筛髟骸⑾?、所決定。并將考核結果及是否接受申請的初步意見報校學位辦公室。

 ?。ㄋ模┬W位辦公室收齊上述材料后,在一個月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是否接受申請的決定正式通知申請人。被接受的申請人持通知書到校學位辦公室辦理學位課程聽課及考試的申請手續(xù),并按本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七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與研究生院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水平:

 ?。ㄒ唬┥暾埲嗽诮虒W、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工作中表現良好并做出成績,有科研成果發(fā)表。

  (二)申請人的專業(yè)知識結構及水平

  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學位課程學習方式,可以旁聽研究生課或參加研究生課程進修班,但必須通過以下兩類考試:

  1.我校研究生院組織的研究生學位課程考試。

  考試課程要符合所申請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
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應與在校研究生相同;
考試應在我校進行。其中主要學位課程六門課約20學分考試由研究生院直接負責,其余課程考試責成有關院、系、所負責。學位課程的考試方式均為閉卷筆試,以百分制計分,70分為合格。所考課程總學分須在32學分以上。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及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我校研究生院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及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 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水平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后的一年內提出學位論文。有關院、系、所應指定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

  1.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論文必須是申請人參加科學研究做出成果,具有一定的工作量。 

  論文用中文撰寫,并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論文評閱

 ?。?) 論文評閱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兩個月以前,由有關院、系、所送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 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寫出評閱意見并明確說明是否同意進行論文答辯

  3.論文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子至七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具有研究生導師資格、一人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辦公室認可。

  有關院、系、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 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提前公布論文答辯時間,注意吸收碩士研究生參加,答辯會應作詳細紀錄。

  (3) 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答辯者,本次申請無效。

  申請人不得以同一論文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八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后,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是否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合格者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fā)學位證書。同等學力人員獲得學位,表明其學術水平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學歷?!?br /> 組織和管理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批準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時,應嚴格執(zhí)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核、課程考試、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等工作。研究生院培養(yǎng)處負責成績審核。校學位辦公室應配備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條 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開支的經費,由研究生院參照研究生有關經費標準,做出合理的規(guī)定,申請人應照章交納。申請學位所需的食宿費與旅差費由申請人自理。

  第十一條 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fā)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擋案管理制度。同等學力人員學位申請表,學位課程成績單,學位論文及答辯材料等都要存檔。
質量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學校將建立健全質量保證與監(jiān)督體系,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與評估。堅決抵制不正之風,自覺接受國家和社會的監(jiān)督。對于培養(yǎng)質量問題較多的院、系、所,研究生院將視情況分別作出責令限期改進,減少接受申請人數甚至暫停接受等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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