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自考答疑:免責事由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
來源:湖北自考網(wǎng)
時間:2015-01-30
免責事由的概念和特點
免責,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xiàn)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和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因而導致合同不履行,債務人將被免除履行義務。
對于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因以下幾個原因發(fā)生的:
第一,合同法的目標之一是鼓勵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合同關系發(fā)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盡管很難確定債務人主觀上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讓無過錯的債權人向與其毫無關系的第三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由于違約責任強調(diào)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負責,而侵權責任則貫徹了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原則,因此在違約責任中,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對于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京戲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債務人不得以“不對他人的過錯負責”為理由要求免責。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許自行設立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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