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自考答疑: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發(fā)生的原因是什么
來源:湖北自考網(wǎng)
時間:2015-01-30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發(fā)生的原因
第一,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法律規(guī)定的強行性義務,包括保護、照顧、保密、忠實等附隨義務和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這就是所謂侵權性的違約行為。
第三,不法行為人實施故意侵害他人權利并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時,如果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那么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對待,也可以作為違反了當事人事先規(guī)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
第四,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構成要件,但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fā),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jù)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請求和訴訟,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到合同責任的范圍內(nèi)(如產(chǎn)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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