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海洋法
海洋法就是規(guī)定海洋各個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調整各國在其中從事各種活動的原則、規(guī)則和規(guī)章制度的總體。
海洋法的編纂
中世紀,如7-9世紀意大利《羅得海法》10世紀《阿馬斐表》12世紀《奧尼朗法》14世紀《海事法集》。
19世紀,海洋法律制度開始由國際條約確定下來。
領?;€:就是陸地和海洋的分界線,正?;€就是沿岸的低潮線,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點的那條線。
直線基線:連接沿岸各個適當?shù)狞c而形成的一條基線。
內水:沿岸領?;€向陸地一面海域,稱為內水,這海域構成沿海國領水的一部分。
內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國船舶非經沿海國許可不得在其內水航行。
2、外國商船如獲許進入一國內水,可遵照該國法律和規(guī)章駛入該國指定的港口,遇難的船舶可以進入,但必須遵守沿海國的規(guī)章制度。
3、外國軍用船舶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一定的手續(xù),才得進入一國的內水。
4、沿海國對于進入其內水的外國船舶得行使屬地管轄權,但通常僅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時才強制執(zhí)行其法律,對于純屬船舶內部的事務,一般由船旗國管轄。
港口:沿岸具有天然條件和人工設備便于船舶停泊和裝卸客貨的港灣稱為港口。
海灣:沿岸向陸地凹入的地方稱為水曲。海灣是明顯的水曲,但只有在該水曲面積等于或大于橫越曲口所劃的直線作為直徑的半圓形面積時才能稱為海灣。
灣內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決于灣品的寬度,有三種情況。
1、灣口的寬度不超過兩岸領海寬度的總和。
2、灣口寬度超過24海里的直線基線應劃在灣內,
3、灣口寬度超過兩岸領海寬度的總和的“歷史性海灣”。
歷史性海灣:指海灣的沿岸屬一個國家,灣口寬度超過兩岸領海的總和,但沿岸國根據(jù)歷史權利而獲得承認為其內水的海灣。包含三個要素。
1、主張此歷史權利的國家對該水域行使權利。
2、該權利應連續(xù)地在一個時間內行使并已成為慣例;
3、該權利之行使為各國所確認。
領海:國家主權擴展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并規(guī)定:沿海國的主權擴展于偽劣以上的空間及其海床、和底土。
1、領海是陸地和內水以外的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
2、沿海國的主權擴及于領海。
3、領海的范圍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
1、沿海國的主權及于領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底土,外國船舶可以領海上無害通過,但外國飛機未經許可不得飛越他國領海的上空。
2、沿海國在領海享有屬地最高權,因而領海內之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國管轄。
3、沿海國對領海內的一切資源享有專屬權利,任何國家或個人非經沿海國同意不得加以開發(fā)或利用。
4、沿海國享有沿海航運的專屬權利。
5、沿海國在領海保持戰(zhàn)時中立的。
非沿海國在沿海國領海的惟一權利是無害通過權:非沿海的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則下可以自由通過他國的領海。
通過是指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從內水駛出或進入內水的航行。
無害是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沿海國對于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有權:
1、制定關于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guī)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2、在其領海內采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非無害通過。
沿海國義務:
1、沿海國不應妨礙外國船舶無害通過。
2、不對通過中的外國船舶行使刑事管轄權。
領海的寬度為12海里
平行線法、交圓法、共同正切線法
等距離中間線:如果兩國之間沒有相反的協(xié)議,其界限應是其上每一點都與兩國領?;€的距離相等的線。
毗連區(qū):領海以外而又毗連于領海的一個區(qū)域。
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wèi)生的法律和規(guī)章。
2、懲治在其領土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guī)章的行為。
12海里
專屬經濟區(qū):這個海域是在領海之外而鄰接于領海,其范圍是不超過從領?;€量起200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