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適用于國際法各個領域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
1、各國公認。
2、具有普遍約束力。
3、構成國際法基礎
A、國際法基本原則上國家在國際關系中必須絕對遵守的原則。
B、國際法基本原則,對國際法的其他原則、規(guī)則和規(guī)章制度具有制約作用,同時也是判斷國際法其他原則、規(guī)則和規(guī)章制度是否符合國際法的法律標準。
C、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上的其他原則、規(guī)則和規(guī)章制度得以產生和確立的法律基礎。
強行法,也稱絕對法、強制法,本為國內法的概念意即必須絕對服從和執(zhí)行的法律規(guī)范,并以此與任意法相區(qū)別。
一般國際法強制規(guī)律拽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guī)律始得更改之規(guī)律。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guī)律抵觸者無效。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guī)定:
1、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
2、各會員國應踏實履行憲章義務的原則;
3、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爭端的原則;
4、各會員國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的原則;
5、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憲章采取的任何行動,應盡力給予一切協助的集體協助原則;
6、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應確保非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7、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項的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互相尊重主要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是中印緬共同倡導的。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國際法基本原則中的地位:
首先:和平共處一項原則構成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除具備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的條件外,而且與〈聯合國憲章〉精神高度一致,成了當今指導國家關系的基本準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把五項原則作為一個原則體系提出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每一項原則,多數早已存在,但是將它們作為一個彼此既有區(qū)別又密切聯系的整體提出來,以和平共處為總目的,以其他四項原則作為措施保證,使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具備了比其他單一原則更加全面和完備的內容,成了調整國家關系的重要原則。
再次: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準確的體現了國際關系的基本特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堅持了國際法上國家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在運用原有原則時,科學地突出了國際關系中“相互”的這一關系,強調了“互”字,使這些原則具有了新特色,這對防止版面的理解和運用這些原則,更進一步地發(fā)展友好合作關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國家主權是國家統治的權力,它具體體現為國家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
法國博丹的中央集權國家主權學說
荷蘭格老秀斯的國家主權學說
法國盧梭的人民主權學說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首先是由國際社會的基本特點所決定的
其次既然國家間關系應該是平等者之間的關系,那么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國際法就必須以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為基礎,根據這項原則,建立國際法律秩序。
第三,從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關系來看,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其他基本原則的基礎,其他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引申和發(fā)展。
國際主權平等原則:是指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各國不問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性質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權利與責任,并為國際社會之平等的一員。
它包括:
1、各國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
3、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
4、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
5、每一國家均有權利自由選擇并發(fā)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
6、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并一秉誠意履行其國際義務,并與其他國家和平相處。
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分侵害任何國家原則:是指各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為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目的,或與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脅或武力,不得以威脅或使用武力的行為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各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它包括:
1、各國應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qū)域機關或辦法之利用或其選擇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國際爭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決;
2、爭端各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達成解決的情形時,有義務繼續(xù)以其商定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爭端之解決;
3、國際爭端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從事使情勢惡化之任何行動。
4、國際爭端應根據國家主要平等之基礎并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解決。
不干涉內政原則:指國家在相互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tài)。
內政:必在本質上屬于國內管轄之事件,均屬于內政,它包括一個國家國內生活的一切方面。
帝國主義干涉他國的內政的形式:武裝干涉、經濟干涉、外交干涉、派遣間諜。
國際合作原則:各國不問在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上有何差異,均有義務在國際關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
1、各國應與其他國家合作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2、各國應合作促進對于人民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行;
3、各國應依照主要平等及不干涉原則處理其在經濟、社會、文化、技術及貿易方面之國際關系;
4、聯合國會員國均有義務依照憲章有關規(guī)定采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聯合國合作。
現代國際合作的特點:
1、合作的形式各式各樣;
2、合作的層次愈來愈多;
3、合作的領域不斷拓寬。
民族自決原則:指在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下的被壓迫民族有自由決定自己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的原則:指一個國家應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提出的各項義務,善意履行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guī)則產生的各種義務,善意履行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有效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各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