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引渡
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在其境內被外國指揮為犯罪或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請求國審理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xié)助行為。
82.條約的解釋
指對條約的整體、個別條款或詞句的意義、內容和適用條件所作的說明。
83.外交團
駐在一國首都內的所有使館館長組成的團體。廣義的外交團,還包括這些使館的其他外交人員,甚至包括外交人員的家屬。
84.發(fā)展權
所有國家和民族都有決定自由謀求他們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fā)展的權利。
85.大國一致原則
安理會每個理事國都有一個票權。
表決時,程序性事項以9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
非程序性事項以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在內的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
這就是安理會表決制度上適用的“大國一致原則”
86.專屬經濟區(qū)
專屬經濟區(qū)是《海洋法公約》創(chuàng)設的一個新海域,根據(jù)《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這個海域是在領海之外而鄰接于領海,其范圍是不超過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
87.條約的保留
指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片面聲明,不論其措辭或名稱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guī)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
88.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
安理會是聯(lián)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主要責任的機關,也是惟一有權采取行動的機關。由15個理事國組成,其中,中、法、英、美、俄是常任理事國,其余10國是非常任理事國。
89.外交保護
泛指一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所進行的保護
90.紐倫堡審判
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進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于1945年8月成立,由蘇美英法四國各派一名法官組成,并由四國各派一名檢察官組成偵查起訴委員會。自1945年11月10日至1946年10月1日,判決戈林等12人絞刑,赫斯等7人徒刑,宣布納粹黨領導機構,秘密警察和黨衛(wèi)軍為犯罪組織。
91.保護性管轄
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92.特別使團
指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經另一國或另一個其他國際法主體的同意,派往該國或另一國際法主體執(zhí)行特定任務的臨時性使團。
93.斡旋
在爭端當事國未能以談判和協(xié)商解決爭端的情況下由第三方進行干預促使當事國進行談判并協(xié)助其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但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當事國進行談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94.戰(zhàn)俘
在戰(zhàn)爭或武裝沖突中落在敵方權力下的合法交戰(zhàn)者。
95.庇護
指國家對于遭受追訴或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和居留,給以保護,并拒絕將他引渡給另一國的行為。
96.對抗措施
指受害方針對加害方所犯的國際不當行為而采取的對抗行為
97.輪換制:
非常任理事國由聯(lián)合國大會按地區(qū)分配名額以三份之二多數(shù)票選出,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五名,交替進行,期滿后不得即行連選,并且,但必須由同一地區(qū)的國家接替。每一理事國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國應有代表常駐會所。
98.反人道罪
反人道罪:就是在戰(zhàn)爭發(fā)生前或在戰(zhàn)爭進行中,對平民進行謀殺、滅絕、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為。
99.外層空間法
隨著外空活動的發(fā)展,調整各國在外層空間的活動中的法律關系的法律就應運而生了,這就是外層空間法。
100.人權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是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設置的人權機構。該機構是根據(jù)憲章第68條,由經社理事會于1946年成立的,是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內處理人權問題的主要機構。
101.惡債:
指被繼承國違背繼承國或轉移領土人民利益,或違背國際法基本原則而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