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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法學概論”復習指導(10)-自考串講筆記

湖北自考網 來源: 時間:2008-11-08 15:37:20

第十章 刑事訴訟法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任務和基本原則

  1、刑事訴訟:指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2、刑事訴訟法:指國家制定的關于刑事訴訟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3、任務: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4、基本原則:1)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

  2)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4)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5)保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6)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追訴;

  7)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jié) 管轄

  1、刑事訴訟管轄:指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分工,上下級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區(qū)的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分工。

  2、職能管轄:又稱部門管轄,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權限的劃分,是解決

  三機關的職責分工問題。

  3、審判管轄:指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在審判第一審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分為普通管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

  4、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分工。

  5、地域管轄:指不同地區(qū)的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分工。

  第三節(jié) 證據

  1、證據:指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特征:客觀性、相關性、法律性。

  種類: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2、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指誰負有提出證據以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義務。

  在刑事訴訟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均由控訴一方承擔。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對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3、運用證據的指導原則: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四節(jié) 強制措施

  1、強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了保證偵查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意義:1)防止他們逃避偵查和審判

  2)防止他們串供,毀滅和偽造證據,轉移贓物,阻撓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

  3)防止他們行兇報復,重新犯罪,繼續(xù)危害社會;

  4)防止他們畏罪自殺和其他意外事件的發(fā)生;

  5)對其他犯罪分子或者準備進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懾和教育作用,有利于減少犯罪和保障社會安定。

  2、種類:1)拘傳:

  2)取保候審:

  3)監(jiān)視居?。?/p>

  4)逮捕:只能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且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5)拘留:

  可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其身邊或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時具備:1))被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2))有上述法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節(jié) 刑事訴訟階段

  一、立案:指公、檢、法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經過審查后,認為確有犯罪事實,并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作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訴訟活動。

  二、偵查: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依法進行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的訴訟活動。

  偵查活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

  三、起訴:指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公訴: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1)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訴訟活動。

  2)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以公訴人的身份將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提請人民法院審理的訴訟活動。

  3)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或自行偵查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決定的一種訴訟活動。自訴:被害人本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進行的起訴。

  四、審判:人民法院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與裁定的訴訟活動。

  1、第一審程序:

  1)第一審程序的法庭審判,包括開庭、法庭調查、辨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

  2)簡易程序:指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案件進行審判時所適用的比第一審普通智育相對簡化的程序。

  適用范圍:1))對依法可能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第二審程序: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

  上訴不加刑原則: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3、死刑復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審判監(jiān)督程序:

  五、執(zhí)行:人民法院將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交付有關機關加以實現的訴訟活動。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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