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民法學復習提綱(四)
第七章 債 權
一、債的履行原則
債的履行原則是當事人在履行債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規(guī)則。
(1)實際履行原則,即要求按照債的標的來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標的來代替。
?。?)全面履行原則,即除經債權人同意外,債務人必須在債的標的物以及其數量、質量、格、債的履行期限、履行地 點、方法等各方面嚴格按照債的內容,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協(xié)作履行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在債的履行中應當相互協(xié)作。
?。?)誠實信用原則,即在債的履行中要求當事人按約定的標的來履行,嚴格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債,還要求債的雙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以外的一些附隨義務。
二、債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責任
債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債務的內容給付以滿足債權的狀態(tài)。債的不履行狀態(tài)有四種:
?。?)拒絕履行,指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卻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對于履行期已屆滿的債務拒絕履行,根據債權人的選擇,債務人負強制履行或損害賠償的責任。對于履行期未屆滿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債權人也可以拒絕受領,若系雙方合同,債權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債務從而不能實現債權。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事由的履行不能,發(fā)生免除給付義務和代償請求權;因可歸責于債務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對于全部不能,債務人無須履行原定的給付,但須負損害賠償之責。對于部分不能,債務人對不能履行的部分負損害賠償之責,對其他部分仍應按原定的給付履行。
(3)不適當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完全按照債務的內容所為的給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對于尚未補正的不適當履行,債務人有補正其為完全履行的責任。對于加害給付,債務人除負補正責任外,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對不能補正的不適當履行,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履行遲延,指已屆履行期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發(fā)生的遲延。對一般債務的履行遲延,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和強制履行的責任;對金錢債務的履行遲延,債務人負擔遲延利息和其他損害的損償。
三、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一種制度。對于債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原則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當債務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律就允許債 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其侵權的危害,此種制度就稱為債的保全。債的保全方法有二:
1.債權人代位權 .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又不積極行使,致使其財產應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須滿足以下要件:(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2)應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己行使的非專屬權和得以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3)債務已屆履行期;(4)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2.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須滿足以下要件:(1)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2)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3)債務人的行為須在債權成立后所為;(4)須以債務人的過失為必要。
四、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促進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制度。我國擔保法中規(guī)定的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五種,其中,抵押、質押、
留置在物權章論及。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下列人不能充當保證人:①國家機關;②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②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保證的設立須經保證人與債權人的合意,故保證的設立多以保證合同的方式實現。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務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另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債的標的金額內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證明主合同成立: 給付定金后,如無相反證明,主合同視為成立。定金發(fā)生證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價款和返還:定金是為擔保主債履行的從債。主債履行后,從債也隨之消滅。定金的債務由此轉化成定金返還請求權。給付定金的一方可請求接受定金方返還定金,或以 定金充抵價款。
不履行債的當事人承受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喪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雙倍返還定金。
五、債的消滅: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其他情況。
六、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效力
1.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其財產總額,既括財產的積極增加,也包括財產的消極增加。
(2)他方受有損失,指因一定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既可以是財產的積極減少,也可以是財產的消極減少。
?。?)取得利益和受有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沒有合法根據,指此類得利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的事實一旦成立,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便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為:
?。?)管理他人的事務。
(2)須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
?。?)須無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
4.無因管理的效力
無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系。
管理人和本人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管理人的義務
管理人應為適當的管理。①管理人應為適當的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務應不違背本人的真實利益;管理人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⑧管理人于管理開始后,應將管理事實通知本人。②管理人應向本人報告情況并結算。
?。?)本人的義務
本人應償付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清償必要的債務。
賠償管理人的損失。
七、合同的特征、合同的訂立及形式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協(xié)議。
?。ǘ┖贤挠喠?/p>
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以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 立要件。訂立合同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須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須具備合同的各項必要因素。
要約的效力:
?。?)對要約人的約束力,要約一旦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擴張。
?。?)對相對人的約束力。相對人于要約發(fā)生效力時,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2.承諾
承諾是指受領要約的相對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
承諾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須由受領要約的相對人作出;
?。?)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
承諾的效力: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內容
合同內容,是指合同當事人用以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各項條件和條款。合同內容根據其對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分 為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主要條款,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條款、合同性質決定的條款、當事入要求必須具備的條款。其中包括: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違約責任。
普通條款,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兩部分:一是合同通常具備的條款,無須當事人協(xié)商而當然地成為合同條款,即通常條款;二是不經當事人協(xié)商
不能成為合同內容的條款,即偶爾條款。
(三)合同的形式
?。?)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合同的書面形式又分為普通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xié)商一致,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告成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采用某種形式,不采用該種形式將會導致合同不成立。
①公證形式。
?、阼b證形式。
②登記形式。
?、軐徟问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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