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精講:物權的客體
湖北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精講:物權的客體
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將于10月24、25日舉行,湖北成人高考網整理了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精講,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物權的客體——物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1、物是物權的客體。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能用以滿足人類某種需要的物體。
2、需要具備的法律特征:
1)物是有形有體的物質實體。無法從物理上感知的無體物,不是物權法、民法意義上的物。如知識。
2)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認識民法法律關系的主體,但脫離人體的器官、尸體等可以作為物。
3)物能夠為人力所支配。
4)物能用以滿足人類某種需要。
(二)物的分類及其意義
1、動產和不動產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文物-限制流通物;礦藏-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和種類物。
特定物,具有獨立特征或經由民事主體制定而特定化,不能被其他物代替的物。 如徐悲鴻先生的畫。
特定物和種類物的區(qū)別是相對的,種類物經由民事主體制定,即可轉化為特定物。
4、主物和從物
兩個獨立的物必須結合一起才能實現經濟目的,他們之間具有主從關系。主物和從物。權利人對主物的處分,效力及于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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