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學自考答疑:論述自首制度指什么
論述自首制度。
答: 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如下:
①犯罪以后自動投案。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從而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②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2)特別自首,也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刑法》第67條第l款后段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睋?jù)此,對于自首的犯罪人應分清不同情況區(qū)別處理:首先,犯罪以后自首的,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其次,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從寬處罰,不是“應當”從寬處罰。最后,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時,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適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適用于沒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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