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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學自考答疑:論述行為對象與犯罪客體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是什么

來源:湖北自考網(wǎng) 時間:2015-02-01

  論述行為對象與犯罪客體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答: 行為對象與犯罪客體的關系較為密切:行為對象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行為對象。根據(jù)刑法理論的通說,二者存在明顯區(qū)別:

  (1)行為對象所呈現(xiàn)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zhì);而犯罪客體所表現(xiàn)的是行為的內(nèi)在本質(zhì),因而決定犯罪的性質(zhì)。

  (2)特定的行為對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犯罪客體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

  (3)行為對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體聲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

  (4)行為對象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jù),因為行為對象相同并不意味著犯罪性質(zhì)相同;而犯罪客體則是犯罪分類的根據(jù)。因為犯罪客體要件相同意味著犯罪性質(zh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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