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學自考答疑:簡述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來源:湖北自考網(wǎng)
時間:2015-02-01
簡述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答:索賄與敲詐勒索有相似之處,但索賄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敲詐勒索罪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特殊身份;
索賄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敲詐勒索罪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是區(qū)分二者的關鍵。行為人雖然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對方有求于他的事項與其職務沒有關系,行為人利用對方的困境,以此相要挾,索取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
國家工作人員主動以打擊報復相要挾,要求對方提供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反之,如果對方有求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事項必須利用職務之便(包括放棄職務行為)才能實現(xiàn),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困境,索取財物的,成立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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