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
答: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有相似之處,主要區(qū)別在于:(1)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則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財物。
(2)犯罪行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暫時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3)犯罪故意內(nèi)容不同:前者以暫時使用公款為目的,具有歸還的意圖;后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具有歸還的意圖。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應(yīng)以貪污罪論處。